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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联合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本联合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本联合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本联合会自身健康,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联合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交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本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联合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一条 本联合会每年依据章程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法人兼会长单位:5万元

副会长单位:3万元

单位会员:3000

个人会员:600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31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联合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在当年1231日前仍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新加入的会员单位,本联合会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联合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五条 联合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一条 联合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帐册 ,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条 本联合会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相关规定,并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掌握使用期限、方式和用途,并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会费审计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本联合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经201671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2016712

点击数:1187   发布时间:2017-03-02 16: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