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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 Ningxia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 (以下简称为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宁夏有志创业中年、青年企业家,中年、青年创业的人士和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宁夏各界创业力量,活跃宁夏创业文化,拓展宁夏创业思维,整合宁夏创业资源,辅助和推动宁夏各界创业者实践。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社团业务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绿地21A9号楼1商业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开展对宁夏业界企业的咨询,为创业者发展和决策提供服务;

() 帮助有创业梦想的创业者,加强企业与中、青年之间的企业联系,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讲座、咨询等;

() 编辑出版相关刊物、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 开展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活动;

() 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 通过团体资源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发现优秀创业项目的能力、创业投资能力、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并填写《宁夏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入会登记表;

()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

()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员:600/年;单位会员:3000/年;副会长单位:30000/年;会长单位:50000/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1222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点击数:8255   发布时间:2016-11-29 11:19:34